I. 股东通讯政策

II. 股东权利

1.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程序

股东有权透过提交书面要求,要求本公司董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该请求书内任何事项。有效请求书可由任何于提出要求当日持有不少于附带于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本公司已缴足股本十分之一的一位或多位本公司股东发出。请求书必须表明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目的,并须由该等请求人士签署。请求书可包含数份同样格式的文件,而每份文件应由一名或多名请求人士签署,请求书必须送交本公司于百慕达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 Hamilton, HM 11 Bermuda)。为确保本公司及早收到请求书,一份已签署的请求书副本亦可送交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杜老志道6号群策大厦12楼),送交董事会或公司秘书。

倘于有关要求提出后21日内,董事未有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该等请求人士(或任何占彼等一半以上总表决权的请求人士)可自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惟如此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必须在提出请求书当日起计三个月内举行。由请求人士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必须尽可能以接近董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相同方式召开。请求人士有权索回任何由于董事未有正式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所招致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将自本应因其服务而支付予失职董事的任何费用或其他酬金中保留所偿还的金额。

2. 股东于股东会议上提呈决议案的程序

本公司股东可自费(除非本公司另行决议)向本公司提交书面要求︰

(a) 向有权获发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本公司股东发出通知,内容有关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任何可能正式动议及有意动议的决议案;

(b) 向有权获发任何股东大会通告的本公司股东传阅一份不多于1,000字的陈述书,内容有关于该大会上任何提呈的决议案所述事宜或将处理的事项。

 

有效请求书可由以下两者之一作出︰

(a) 占在该请求书提出日期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所有股东的总表决权不少于二十分之一的本公司任何数目的股东;或

(b) 不少于100名本公司的股东。

由请求人士签署的请求书(或两份或多份载有全体请求人士签署的请求书)必须送交本公司于百慕达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为确保本公司及早收到请求书,一份已签署的请求书副本亦可送交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杜老志道6号群策大厦12楼),送交董事会或公司秘书,以及

(a) 如属于在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决议案的通知要求,该要求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六个星期送达;及

(b) 如属于任何其他请求书,则须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不少于一个星期送达。

请求人士必须送交或交付一笔合理地足以让本公司应付请求书而产生的开支款项。

3. 股东提名某人候选出任董事的程序

股东可提名某人候选出任董事,该等程序已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栏目下「企业管治」一节。

4. 与董事会沟通或向董事会查询
股东可邮寄、电邮或致电公司秘书向董事会作出任何查询,其联络详情如下:

地址: 香港湾仔杜老志道6号群策大厦12楼
电邮: touyunbiotech@touyunbiotech.com.hk
电话: +852 2270 7200